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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

我与我父母在94年将户口迁至我奶奶处(私房),并于94年拆迁获得安置补偿(人均24平米安置面积)

我与我父母在94年将户口迁至我奶奶处(私房),并于94年拆迁获得安置补偿(人均24平米安置面积) 我与我父母在94年将户口迁至我奶奶处(私房),并于94年拆迁获得安置补偿(人均24平米安置面积),后于13年3月我及父母奶奶四人迁到现在的私房(有宅基地证,上有我父母及我的名字),今年又要动迁(人均40平米安置面积),现动迁组说我们四人之前已享受过动迁安置,原则上不能再享受动迁安置,考虑到之前一次动迁面积减少,我们四人可再补贴人均24平米安置面积,但不可享受人均40平米安置面积。我想请问上海市对于“已享受动迁安置的不再享受再次动迁安置”的法律条例在什么时候颁布?如在我家第一次动迁94年之后才有相关法律条例,那么我是否可以以法律生效时效性的原则即首次动迁的事件发生在法律条款生效之前来驳斥动迁组的说法,争取人均40平米的安置面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上海)
提问时间:2015-04-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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