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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依据下列事实,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追究对方损坏名誉,或者诽谤?

依据下列事实,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追究对方损坏名誉,或者诽谤? 我与前妻因对方父母频繁插手我家事务,并争夺我父亲房产(我父母均健在)而分居。
    分居期间,前妻为了个人私利,频繁造谣生事,并经常带人到我家理论,有一次带着父母到我家大吵大闹,邻居劝阻无果,我妹妹理论了几句,她母亲动手打了我妹妹,我妹妹也还手了,派出所最终判定是二人互殴。虽然有邻居证明,派出所也有了定论,但是前妻一家仍然四处宣扬,我动手打人了,到派出所吵闹施压想对我实行拘留。
    起诉离婚时,我看到了对方提交的证明(向妇联上告的材料),将我和家人形容成禽兽不如,阴冷残忍,变态的人。
    离婚后,对方依然四处散布有损我家声誉的言论,将我家形容成毫无亲情,骗婚,贪图钱财的无耻小人。
    我是做教育工作的,她家这些言论已经影响到了我的工作和我家人的生活,对此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追究对方损坏名誉,或者诽谤?
    如果能够起诉,我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因为互殴事件,邻居曾经遭到过她家的骚扰,无人敢为此作证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陈震(辽宁-辽阳)
提问时间:2015-04-11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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