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桂林市生育津贴按98天给晚育妇女,不符合国家和广西法律法规
桂林市生育津贴按98天给晚育妇女,不符合国家和广西法律法规 桂林对待晚育好青年,给假不给钱!
桂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的人社发【2009】65号文涉嫌违法!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别规定》(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是从文字和逻辑上统一的。到了桂林的市政【2002】13号文,把因晚育而延长的产假称为“晚育假”,并额外增加3天“晚育假”。
无论如何,即使撇开桂林的文件,按照国家和广西的法律法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6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条别规定》8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8条可以完整而清晰说明:广西晚育女职工可以享受98+14=112天产假,并且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企业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桂林医保中心按照桂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的人社发【2009】65号文办理的,其中人社发【2009】65号文第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发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分娩产假按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计发。”估计当时基本产假是90天,医保中心根据新的国家规定将90天改为98天,不是社保局发的文件。
老婆去年9月生产,晚育,准备近期去领生育津贴。请问如何能避免损失?先领98天的再去法院诉讼划算么?能告得赢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唐哲敏(广西-桂林)
提问时间:2015-04-09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