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必须包含监事会?
《公司法》第5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制度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根据公司规模大小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做了明确规定(董事会、总经理等),但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应该设立监事会做出任何规定。因此外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的强制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1,应该设立监事并载入章程;2,条文如下;3,有限制,有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限制;4,无需设立股东会。
具体条文参见《合资企业法》《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执行意见》”),该《执行意见》第3条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06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再次发布了关于对《执行意见》的“重点条款解读”,明确要求:“所有类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设立监事制度,而对于监事制度的组织形式(监事会还是监事)、产生方式(选举还是委派)、任期、职权等具体事宜可以由公司章程根据各自公司的情况规定。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 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是否对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登记机关不宜做强制要求,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如果修改则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建议你公司聘请律师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