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通知
为尽快落实建川河南圩地发包工作,经过两委会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 建川河南圩按原自然组地所属范围进行发包。
二 发包年限为15年,单价每年每亩200元,另并缴纳保证金200元每亩。
三 承包方式由在组议事代表、党员代表讨论而定,承包人必须先和村结清所有欠款。
四 具体落实期限为6.15日前,确保款项到位。
如款项不能及时到位。过时将进行公开招标或进行合作造林。
特此通知。
东灶村
、 2009 年 5 月 30 日
合同书
发包方:东灶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东灶村五组户 吕红华(以下简称乙方)
一 承包范围:
甲方将五组境内的建川南圩1-5 号田段22.3亩发包给乙方经营。
二 合同期限及承包金额:
从2009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合同一订16年。每亩每年200元,合计71360元。实行先交钱后种田。
三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1 根据土地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土地拥有行使发包权:
2 有权按政策保护耕地,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有权制止和解除乙方承包使用权。
乙方:
1 在合同期内拥有土地的承包使用权,自主经营,自由种植。
2 在承包经营期间,经营得失均与发包方无关。
3增加投入,培肥地力。
四 此地转包必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否则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 此合同一经签订既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如有违约行为,按承包总额的15%承担违约金。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见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东灶村经济合作社(公章) 乙方:吕红华
法人代表:(签字)张爱华
见证单位:(公章)
2009年6月 18日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传票
案号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被传唤人:吕红华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
应到处所:
注意事项:
此次合同纠纷的具体目的和动机
东灶村经济合作社诉讼吕红华(我叔叔)的目的:为推翻那份合同书。
具体推翻那份合同的原因如下:村民的嫉妒和眼红,有三个村民在坏分子的怂恿之下去地里阻止我叔叔耕种造成一年没有耕种,土地荒废了一年。那两个坏蛋有组织了些群众去镇里,市里上访。他们的借口是“村里没开村民会议”。会议是没有开,但有党员代表挨家挨户的送了那个“通知单”。他们的目的是给村里带来坏影响。村里的干部为保护名誉,防止影响的矿大。试图劝说我叔叔解除合同,退钱。但我叔叔没答应,所以东灶村诉讼了法院。
问题
1 麻烦你列出他们违反了哪些法律?
2 如果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合同,除违约金外,是否还需计算经济损失?如果需要,应补偿我叔叔15年多少经济陨失?或者麻烦你给出计算经济损失的方法?
3 法院里“调解”和“判决”的区别?我们不知是”调解”好还是“判”好?
4 如何计算一年未种地的经济损失?或者麻烦给出计算方法.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vjin(江苏-盐城)
提问时间:2011-02-02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