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没有红绿灯路口骑电动车过人行横道被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碰伤,责任认定为3和7,正确吗?
没有红绿灯路口骑电动车过人行横道被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碰伤,责任认定为3和7,正确吗? 我岳父70岁了,2013年9月份在闹市骑电动车行走,在穿过没有红绿灯路口的人行横道时(认为安全后骑着过的),被十字路口飞速行驶来的捷达车直接给撞飞,人被撞在机动车风挡上又落下来,幸好没有生命危险,左腿粉碎性骨折、右胳膊脱臼,住院后保险公司就去责任认定了,说电动车过人行横道时如果是推行过去的就没有责任,如果是骑行过去就负担30%的责任,当时肇事的是位年轻的小伙子,他们家态度也很好,我们就答应了,由于年龄大了,不好恢复,现在都无法行走,靠双拐才能走路,而且长期卧床导致很多其它病加重,至今都在住院治疗。但一直到现在保险公司在处理的时候存在争议,做手术时使用进口钢卡和甲例药不给报销,当时也没有告知我们这些是不给报销的,两项有15000左右由我们自己负担。现在我们的意思是这不在保险公司报销范围的15000元按照责任划分,由责任方负担70%,我们负担30%。目前责任方不同意,坚持由我们全部负担,请问律师:1、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过人行横道,是否有骑着过去和推行过去责任不一样?2、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使用了保险公司报销范围外的费用是否由我们承担?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地球没有吸引……(内蒙古-巴彦淖尔)
提问时间:2015-03-31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