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洛阳建业城买的房子,开发商签购买合同时说四月三十日交房现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金。
可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无法协商的,提交法院处理,由法院依法判决
你好:依据合同约定,可以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