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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保护的通知 时间:2015/3/2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保护的通知 时间:2015/3/2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保护的通知
时间:2015/3/2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年来,破坏、采挖、销售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威胁野生珍稀植物资源安全。为了切实加强对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提高单位和公众保护野生珍稀植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是国、省重点保护植物,也是我市宝贵的自然资源,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保护珍稀植物的重要意义,普及野生植物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切实做好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保护工作,确保我市野生植物资源安全。
二、严厉打击破坏野生珍稀植物的违法行为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资源的监管与保护,坚决打击各种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案件。各级公安、监察、交通、农业、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助林业部门做好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挖、收购、运输、毁坏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收非法采集物和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运输、携带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采集证或收购审批手续;运输、携带人工培育珍稀植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购买证明。各级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珍稀野生植物运输检查,对非法采集、运输的应予暂扣,并及时移交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管理。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需要采集繁育的,严格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级工商、林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执法,依法对各集镇、市场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单位或个人,除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以外,并按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野生珍稀植物保护失职渎职责任追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在保护珍稀植物工作中监管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组织,依法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5年3月15日生效


那么以前养殖的植物,现在还能不能继续养殖,能不能出售,会不会违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陕西-商洛)
提问时间:2015-03-21 15:4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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