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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9号,我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撞到行走在非机动车道中间的行人
去年6月9号,我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撞到行走在非机动车道中间的行人 去年6月9号,我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撞到行走在非机动车道中间的行人,事后陪对方去医院检查,医院检查后无碍,无骨折,未住院事后交警大队认定我为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现对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我赔偿对方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3000元,其他费用1000元。请问对方行走在非机动车道上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我是否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对方出具的工资单为去年3月份到9月份的工资,如果要计算误工费,是否应从事故发生日计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5-03-18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