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

一切奖励费都是以我婚前有效宅基地为享受单位,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吗

一切奖励费都是以我婚前有效宅基地为享受单位,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吗 婚前我自己祖上传承到我的宅基地,在婚后以有效宅基地面积一比一置换了,并以有效宅基地为享受单位享受:提前拆迁奖、工程配合奖、空院未盖二层奖等等共数十万!拆迁政策蓝皮书第三十七条规定:上述等所有奖励全部以有效宅基地为享受单位!
请问:宅基地有充分的人证、物证、字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足矣证明是我婚前个人财产!拆迁政策也明确有法律条款规定是以有效宅基地为享受单位!也就是说所有奖励费均属于我婚前个人财产的形式转换!因为都是以我婚前房产置换所得!
            离婚时不能作为婚后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无权单方面非法判决对吗?女方除了安家费24000之外的没有权利提出分割!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海天孤燕(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5-03-13 16:12
已有1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