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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5日晚,我将电动车取出电瓶放在楼道里,在晚上11点多的时候
2015年2月15日晚,我将电动车取出电瓶放在楼道里,在晚上11点多的时候 2015年2月15日晚,我将电动车取出电瓶放在楼道里,在晚上11点多的时候,电动车不明原因着火,导致电动车烧毁只剩下铁架子和后轮胎铁圈,由于我家住在19楼所以并不知晚上我的电动车着火,16日我早晨下楼上班才看见电动车已经烧毁,向楼下住户了解了情况,着火的时候首先发现的不是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而是楼里住户,并且是住户将火扑灭,试想一下倘若住户没有及时发现着火,火势蔓延,那我们整顿楼里的人的生命都有危险,不只是一辆电动车的问题了,了解了情况我就去上班了,中午我们回来,去物业问情况并找回电动车残骸,可物业人员将电动车私自处理,事发至今我们几次到物业公司找领导解决事情,物业人员都以领导不在电动车自燃为由推脱不解决。这样的态度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财产人生安全不重视,物业管理松懈,我们每年交物业费为的就是在小区里的财产人生安全能得到保障,现在出了事情,物业公司不予解决还一再推脱,我现在拜托您帮忙,希望物业能赔偿电动车,并且调查着火原因,今后加以防患,对于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加强防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内蒙古)
提问时间:2015-03-13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