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农村分红按户口分配不合理的村规民约条例
农村分红按户口分配不合理的村规民约条例 在清远市山塘镇中我村有土地和鱼塘以村集体的名义出租,所有收入作为本村的集体收益。从2008年2月开始第一年的分红,按当年有本村户口的人数来进行平均分配,这样村中村民皆大欢喜,而我的户口在读中学时迁出本村,后来在08年的4月经本村民签字同意把本人及其妻子,儿女的户口迁回本村并享受了本村分红权利至2013年2月,一共参与了五年的分红。后来在2014年的分红前,有本村部分村民聚众挑衅发生纠纷,和村干部在村民会议中提出把本村中在08年后回迁回本村的男丁及其妻子和儿女永久不得参与本村的分红和分田的权利,所以导致我村有这样回迁性质的人数共有十几人。已经两年没有得到村中分红了,这两年间在村中吵闹过多次,甚至近日发生打架流血事件,都是同一条村并且同姓的兄弟。村长说以村中村民会议里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通过。没有分配到分红的村民反映到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所有部门领导不是包庇就是推卸责任,说农村的事以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自治的方针,我们政府也管不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条例,我们村这种情况是违法了法律法规,是否已经侵犯了我们户口已经在本村,且是土生土长的村民权益,是否可以通过上诉维权的方法,让我们享受本村应有的农村权利和集体经济收益。恳切得到相关回复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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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sujunt……(广东-清远)
提问时间:2015-03-12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