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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配货站的些维权与惩罚是否正确?!
关于涉及配货站的些维权与惩罚是否正确?! 第一:我们所使用的合同:五花八门的标题,应该一律称为居间合同也叫诺成合同也可为不要式合同。
第二:货运人要看的通记的牢[合同法]424条与425条,它为你声张保护权利,搞不好可以制裁你。
第三:在居间过程中你收费的多少。依据[民法通则]-收入与责任成正比的。
第四:委托人与第三人才是真正的合同主体。
第五:对主体双方的履约能力以及真实性的考察判断,应该是合同主体的契约义务。
第六:货站对合同的履行尤其是确保合同的安全与充分履行,不负监督或督促完成的义务。
第七: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生效后没有介入权。
第八: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的具体商协活动。
第九:居间人诚实守信,据实介绍为媒介和保密等做出应有的义务。
第十: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以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负责向两主体报告订约的机会,在两主体之间斡旋,传递双方意思起牵线达桥的作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0352A0……(山西)
提问时间:2011-01-22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