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拆迁补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需要拆迁的,拆迁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拆迁费用,并合理安排迁移地址。因侵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侵占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赔偿。 目前陕西省、西安市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对此进行了规定。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城市房屋的拆迁安置条例来进行赔偿。 宁夏目前没有规定,具体需要看政府看政府的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