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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离职 经济赔偿

劳动法 离职 经济赔偿 我是07年3月份进入现在的公司的,任采购职务,08年1月份公司与我签定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本来是盖好章后有一份要给我们本人的,但公司一直未发放)。这个月4月1日,我们部门领导突然向我提出,派同事来交接我现在手头的工作,把我调去另一个职位。因为那个职位目前基本就是个闲职,我不愿意去,开始他是说和我商量,见我不同意,就很强制地说这已经是公司领导已经决定的,不去也得去!而且当天就派了人来交接我的工作了。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今天是4月25日),公司既无任何书面的通知,也未有任何领导出面解决这个问题,就这么耗着时间!其实公司谁都清楚,这就是变向的赶我走,请问我能得到哪方面的补偿?
  另外,听说公司为了不赔偿,将调我去另外的部门任职,请问如果我拒绝,按照法律规定,仍然可以得到经济赔偿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周晓蓉1(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09-04-2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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