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我还要负刑事责任吗?
我还要负刑事责任吗? 2007年7月我与钟X等人在德隆夜市城吃夜宵,为争吉它手唱歌与邻桌的发生争执,后在夜市城门口我同钟X用刀将邻桌的三人砍伤,经司法鉴定龚X轻伤,其它二人轻微伤.事发后我被派出所传唤到所,钟x外逃至今,当时我就给三位一共出了一万元医疗费,钱交由派出转交。并征得三位伤者及家长的谅解,口头表态不追究我的法律责任,等钟x归案后再作处理,派出所随及将我放出来了,钟X也一至未归案。事到2015年2月28日下午5点派出所又突然将我捉到派出所并立为刑事案(故意伤害),3月1日在派出所的主持下我与受轻伤龚X(轻伤不是我所砍造成的)协商暂付一万伍仟赔偿费,不追究我的法律责任,经济补偿等钟X归案后再协商,并签了文字协议。但最后派出所还是不给我销刑案,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交纳五千元保证金后于3月2日下午5点才将我放出。请问公安局这样处理我是不是太重,我还要负刑事责任吗?怎样做才能纠正我的刑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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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lgf339……(湖南-常德)
提问时间:2015-03-03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