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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问题

保险问题 本人于1988年投保子女婚嫁金保险,保险期限为1988至2009.保险公司以该保单自2002年起因未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两年期限交付保险费而失效为由,以退保金处理。
本人认为,保险公司在两年期满时没有通知投保人,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2009年期满后一年时间没有通知当事人,才造成本人自2002年后未交保费且于2010年才无意中发现该保单。
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或保险法的哪些法律规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iqqy(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1-01-17 16:41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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