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问劳动仲裁的这种裁决正确吗?
请问劳动仲裁的这种裁决正确吗? 本人2007年7月进入单位工作,但是公司到如今(2009年4月24日)都没有于我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于是我把公司告了,今天拿到了仲裁的裁决书。裁决公司赔偿我2008年全年的双倍工资(11个月),并且裁决公司从2009年1月起与我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大概的裁决内容)
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各项法律规定,我认为劳动仲裁给我的裁决结果部分错误。
(一)我在单位的固定工资是1376元,每个月都有不等的生产奖金(2008年全年度奖金总合是7193元)平均每月599元。以上数据都是在银行打印的工资明细。
但是劳动仲裁只判单位支付我15136元(1367*11月),显然没有计算我的奖金。我问仲裁为什么不计算奖金,仲裁回答我说奖金不是固定的,不能计算在内。
(二)依照相关法规公司满一年没有与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每月支付我双倍工资,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但是劳动仲裁只是要求单位从2009年1月起与我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不服的是仲裁在认定我月工资的时候不把我的月奖金计算在内,不支持我提出的2009年1月截止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补偿。
请各位法律专业人士帮我分析一下,劳动仲裁的这种裁决结果正确吗?
我接下来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f4211……(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09-04-24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