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法律规定中“应当”是否是强制性的
法律规定中“应当”是否是强制性的 最高检2003年12月30日发出通知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中的第二大条关于听取律师意见的第10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听取受委托的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1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在卷。中的“应当”是强制性的吗?为什么检察院说不是呢?而且也不按此执行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Ax3183(江苏-徐州)
提问时间:2011-01-17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