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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吴勇为一精神分裂症患者,经治疗基本痊愈,已经上班。1999年6月一天上午,吴勇闲逛至A工厂门外,听见里面机器轰鸣,遂生好奇之心。他乘门卫不备进入厂区,欲进入一栋小楼内部时被厂保安王某阻拦,告诉他这是厂控制中心,无关人员不许进入。可吴勇执意要进去看生产线,王某劝说无效将其架出楼门,吴勇奋力挣扎,拒不合作,被几个保安合力抬至保卫科。经保卫科干部询问其情况,确认其没有恶意,遂让其回家。当天夜里,吴勇去医院检查了他身上的几处轻微擦伤。第三天,吴勇精神分裂症复发住院治疗。1999年11月,吴勇起诉王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精神病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计10万元。一审B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吴勇的诉讼请求,吴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吴勇申诉,区、市、省三级法院均不予立案。2004年10月,吴勇又以A厂为被告向B区法院起诉,仍是原审的事由与证据,仍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B区法院立案。
(1) B区法院予以立案是否合适?(5分)
(2)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5分)
(3) 请以被告代理人身份根据上述情况写一份代理意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365064(河南)
提问时间:2011-01-16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