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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曾给甲方写过字据,但是没有瞩上自己的名字。经过一年后,丙方否认自己曾写字据的事
丙方曾给甲方写过字据,但是没有瞩上自己的名字。经过一年后,丙方否认自己曾写字据的事 丙方曾给甲方写过字据,但是没有瞩上自己的名字。经过一年后,丙方否认自己曾写字据的事,但甲方记得字据确实是丙方所写,并且经过多人核对字体,都认可该字据是丙方所写。请问法律上有核对字体来确认写字人的手段吗?我们这种经过字体核对来指认的方法在法律上是否被认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5-02-22 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