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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伤情鉴定

有关伤情鉴定 受害人第一次委托进行了鉴定为重伤,第二次公安局又进行了委托为轻伤(偏重),请问以哪个鉴定为准,如果受害人现在不服第二次鉴定结果,受害人和被告人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最终承认哪个鉴定结果,下一步应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IM552(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11-01-13 15:20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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