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一套二手预售房,卖房者逃逸,未过户。所属地法院判决购房协议有效,另一法庭却驳回案外人申请。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你方与卖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只要意思一致,应该认定有效。这个在本案中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关于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立法目的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的财产因而不得被查扣冻。目前其中一个法院对您的申请裁定驳回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建议您可以上诉解决。
再者,房屋未登记是不能转让的,应该是存在于网签方面没有弄好,尤其是2手房交易时。系统显示依旧是可以查封情形条件中,主要是形式方面依旧被许可查封才导致您的问题出现。
最后,我建议您拿着您的合同,和判决书还有相关的付款依据,住宅使用证明前往驳回您请求的法院进行上诉维权吧,不然下一步的您的财产难免损失。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需要深入交流的的可以加我好友,我们细聊。
2010年签定的协议不受2012年发布的规定限制
可来电咨询,你的问题未陈述清楚
只要签订协议时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就是有效的
1、不一定,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析认定。2、如果2010年签订协议时候有法律规定,2012年又发布了新的规定,应该按照2010年的规定执行,但是如果你们的协议是2012年以后履行的情况,2012年的法律规定又是强制性的规定,就应该按照新的强制性规定履行或者办理;3、如果2010年你们签订协议的时候没有法律规定,当年就履行了,不适用2012 的规定,没有履行到2012年才履行的,应该按照2012年的法律规定执行或者履行。3、房产买卖合同应该在房产所在地法院立案判决,该法院判决你们的买卖协议有效,其他法庭或者法院无权受理和判决裁定的。而且驳回案外人的申请,应该对你们有利啊,也证明你们的买卖有效,
不一定
可以向共同的上级法院反映。
你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具体建议与律师联系。
你好,具体的案件还是需要具体来看的。
案情陈述不明?
1、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以后,买方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此时,该笔交易已经完成,并且应该有效。如果该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卖方有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是卖方的义务),对于因此产生争议,并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该笔交易有效。并责成卖方办理过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民庭的庭长专门作过了多次讲座,并且在电视发表过相关的说明。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上不能执行该房产的。
2、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房屋过户是卖方的义务,这一点最高法院也作过明确的说明,因此,房屋没有过户,不能认定为买方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2012年的解释对你是适用的
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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