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法,尚不构成诈骗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追问:我发的淫秽图片都是在网上下载的,用邮箱发给朋友后就后悔了,请问怎么补救呢?
回答:不要再发了就行。
追问:如果不再发了,就不会追究任何责任了是吗?如果我的朋友拿此图片传播,我要负责吗?
回答:即便追究也只是治安处罚,还不至于构成犯罪。如果你的朋友拿此图片传播,你不需要负责,由他自己负责。
追问: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如果受到治安处罚,具体处罚内容是啥啊?
回答:拘留或罚款。
追问:拘留几天?罚款多少钱?我这用情况真的这么严重吗?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