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哥哥们可以分我和父母亲承包的土地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土地承包合同书及土地使用权证都有您及老婆小孩的名字,那么按照土地管理法管理,您及家人是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您其他哥哥未经您母亲及您家人同意,不得私自占用耕种。
其次,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既然您的哥哥享有自己的宅基地,那么其无权占用别人合法占用的宅基地,这个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再次,针对上述情形,您可以要求村委会进行调解,明确各自占有份额,毕竟还是兄弟姐妹,但是如果对方仍然执意抢占,那么您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此,您的上述请求被支持的,胜诉也很大,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需要准备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信息,以及村委会调解记录等证据。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2-04 12:23
您的三个哥哥已经构成侵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您可以主张要求返还的。
你的三个哥哥,是无权分配你和父母在一起所承包的那份土地
无权分,让他们退还即可。
案情比较复杂的 建议是直接的电话咨询下的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为你提供解答如下,
首先,你的三个哥哥,是无权分配你和父母在一起所承包的那份土地。你父母的宅基地他们也无权平分;
其次,如果你的三个哥哥已经分配,可跟哥哥们协商要回你和父母的承包地,如果协商不成可要求村委会出面调节,若是还是无法解决,你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哥哥们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
另外,如果你们的承包地纠纷涉及到承包权的变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如果你满意请采纳。
你好!
首先,如果你长期未经营土地,你三个哥哥可以代你耕种。
其次,如果你三个哥哥将你在村上承包土地私自分配,是不对的,你可以投诉到乡政府或者与村里协商,投诉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2-04 12: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1、你的哥哥没有权利分割你和父母的家庭承包地;2、你父母的宅基地,父母在世谁也没有权利分割,父母不在了由儿女继承,一般是均分。3、他们已经分割了你和父母的家庭承包地,构成侵权,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你和父母的家庭承包经营权。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
法律问题是非常明确清楚的,你的哥哥无权这样做。 家庭问题恐怕才是整个事情的核心。
起诉解决
你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土地
主要还是看你父母意思。
你三个哥哥无权擅自分配你与你父母一起的土地。你父母的宅基地他们也无权平分。如果你三个哥哥擅自分配了你与你父母的土地,你与你父母可以起诉三个哥哥,要求归还土地。
最好找律师当面咨询。
他们无权这样分的,你可以和你兄弟依法协商解决。
可以的
农村土地使用权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只要有承包合同你们有权合法使用,其他人无关分配。根据拟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5-02-05 08:13
1,我的三个哥哥,是否有权分配我和父母在一起所承包的我父母的那份土地?
根据拟描述的情况,你三个哥哥对你与父母共同承包的土地没有分配权。因为你和父母共同承包的土地有你们共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上面有你的名字,你有使用权,没有你三个哥哥的名字,所以你三个哥哥对这块土地没有使用权,无权分配。
2,如果三个哥哥不能分配,他们已经把土地分配,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个人利益。
如果你三个哥哥擅自分配你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属于侵权行为,你可要求对方立即返回,并赔偿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关于维权方式的问题。
(1)协商解决。
就上述侵权责任,你可以出示土地承包合同、费用缴纳凭证等, 要求你三个哥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们双方分歧不大,那么达成一致意见 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责任承担方式和最终处理方式,并由三个哥哥对你进行赔偿即可。
(2)发律师函。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 律师函可以对对方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积极主动承担责任,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 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
如果经协商和发函,对方拒不解决问题的话,那么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立即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追加提问,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你好!你三哥无权分配,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
第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你三个哥哥行为已经侵犯你的权利,由于亲戚关系,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范畴,你三个哥哥不能继承,因为你与你父母同为一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本户家庭成员全部去世的由村委会收回土地,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相关判例,你父母过世后土地应由你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