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代管国有资产和专项资金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代管国有资产和专项资金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政府部门委托原企业厂长代管未处置的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和包干解决改制后遗留的所有问题。期间将政府拨款解决遗留问题的部分资金用于股东入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两次委托都不存在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资产。这种条件下,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是否成立。谢谢帮助。请勿空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洋zsl(甘肃-兰州)
提问时间:2015-01-31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