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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纠纷案

抵押物转让纠纷案 1998年2月21日,个体工商户赵某为筹集资金,以其所有的位于文登市百货大楼对过的门头房(面积为40平方米,价格8万元)作抵押,向张某借款8万元,还款期限为1年,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1998年10月,赵某因经营不善,急将门头房以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罗某,并向罗某说明了抵押的情况,但未通知张某。
事后,张某主张赵某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为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
    【问题】
    l.赵某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2.张某是否有权就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xyico……()
提问时间:2011-01-0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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