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丈夫因为突然病故,好多人找上门要债,有的是有字据的,有的是朋友借的没有字据
夫妻,丈夫因为突然病故,好多人找上门要债,有的是有字据的,有的是朋友借的没有字据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因此,只要你不能证明上述解释中的两种例外情形,你丈夫对外债务就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你所有的财产包括存款,法院有权依法查封、冻结。
若所借之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妻子需要承担。子女没有偿还义务。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来讲,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义务偿还。 但是 ,从新写的话,你注意看日期。其次就是,如果你能举证这些钱你丈夫用在了不同地方,或者与债权人约定的由一方偿还的,跟你是没有关系的。
如果债务是真的妻子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偿还,但不能无条件执行所有财产,必须保留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财产。重新拟定,要妻子签字承诺的要求应该拒绝。
不要签字承诺,最好由法庭审查债务的真实性以及有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你们的债务与子女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