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做?
我不知道你父亲是否是组织者或者是积极参加者,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第二不知道具体后果怎么样。
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你说案子已经到检察院了,建议你请当地律师,把具体情况和他说清楚,看看是否构成犯罪。也好为你父亲辩护。
你好!我国刑法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有明确规定,只对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而且还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条件。目前该案尚在侦查阶段,因此,建议尽快委托辩护律师参与。
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对情节并不严重,后果比较轻微的群众性扰乱行为,不能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于群众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所采取的过激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