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建赔偿标准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建赔偿标准 我是原慈溪市经济开发区的,因为这里与跨海大桥连接,属于比较大的一个经济开发区,现已划分到宁波,改成了宁波经济开发区。现因四灶浦江的扩建,村里所有的沿江边50米内的建房统一要拆建。村里又征收土地作为拆迁户的安置地,我家原老的宅基地,也是纳入村安置地范围中。现村里意向35000一亩征收,虽然土地不能作为么下的买卖,但实际已超过100000一亩。村里征收的土地可建成房屋的数量远远大于拆迁户的安置所需数量,村里再意向以110平方米200000的价格买给村里有户口可建房的村民,不知道村里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是否侵犯我家利益,如有侵犯我家如何维权?
另外早在将近2个月前,已对我家的花木做过评估。评估后没有说明评估了多少赔偿金,只是说到一次来的时候花木若死亡将要减少赔偿金,如果到下次再来看时若有增加也不划入赔偿的范围内,如果是新种上去的只能给点转移费其它的不作赔偿,并让我公公签字。想请问这种合不合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在水伊人(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1-01-07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