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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9日我驾驶豫A*****小轿车与豫M*****在三门峡市区发生剐蹭事故
2015年1月19日我驾驶豫A*****小轿车与豫M*****在三门峡市区发生剐蹭事故 2015年1月19日我驾驶豫A*****小轿车与豫M*****在三门峡市区发生剐蹭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对方负全责,对方只有交强险,我要求回郑州4S电维修车辆(因三门峡无雷克萨斯店),但对方就赔偿金额要求在三门峡交警认可的价格评估公司做价格评估,经评估车辆损失和郑州实际维修价格相差将近一倍,(我怀疑对方和评估公司有作弊嫌疑),双方不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我准备走诉讼程序。我想请问我在郑州找评估公司作评估能作为诉讼赔偿依据吗?我车是郑州牌子,在郑州购买的保险,如在郑州保险公司定损,定损单、修车发票是否能作为诉讼赔偿的依据?我从三门峡到郑州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是否能要求对方赔偿?谢谢解答!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河南-三门峡)
提问时间:2015-01-22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