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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失致人死亡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 2008年2月,陈某、朱某邀请王某在酒店七楼房间赌博。期间,陈某、朱某以王某在赌博时做手脚为由,采取拳头击打王某脸部、用水果 *** 威胁等方法,要王某归还赌博时应得的赌资,并扬言“钞票还不出来,别想走出房间。”正当在场的张某同陈某、朱某商量调解时,王某从七楼窗户跳出,坠地死亡。请问:陈某、朱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话 要哪哪几个方面来进行辩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xH6003(广东-揭阳)
提问时间:2011-01-0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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