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求助解析希望真诚实际的帮助
非常同情丙的遭遇。从形式上看本案中丙确有过错,明知且故意,同时造成了损害结果,似乎具备了刑法意义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但其实不然。本案的疑点有三:
一、装修不是独立的财物,其价值应依附房屋。
1、装修不能视为独立之物,不能脱离房屋而单独存在。就整个瓷砖样品展示厅而言,装修只是只是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是整体和组成部份的关系,并且就本案而言,装修应该是房屋整体价值中很小的一部份。
2、是否是毁坏财物,应从包括整个装修在内的房屋价值来判断,而不是仅仅装修部份。
二、丙的故意不是犯罪故意。
故意毁坏财物罪之故意,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消灭财物的物理形态并达到灭失或降低其使用价值的目的。本案中,就整个财物(房屋)而言,丙的故意内容并不是使财物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而是增加或维持其相当的价值。
三、损害结果应从全面考虑。
本案中的损害结果,仅仅是物(装修)部份损失的物化结果,应当考虑该装修因行业风险、市场竞争、消费导向等原因而无形减值的部份。
从以上分析而,但本律师认为该刑案的成立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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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介绍的情况是合同纠纷,属民事案件,且法院已有判决;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越权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干涉民事纠纷,是错误的,是违法的。建议聘请律师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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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应当积极应对而不应逃避,相信法律会做出公正判决。本案实质是公检机关非法干涉民事纠纷
应该不属于刑事范畴,但是建议你委托律师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