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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电动车带人撞死骑自行车的问题

电动车带人撞死骑自行车的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A驾驶电动车,后座搭乘B,沿非机动车道顺道行驶,遇到C驾驶自行车顺道行驶,A在超车时其后座B右手袖口挂带C自行车的左刹车把顶部,造成2车倒地,C,B受伤,C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车辆物证检验、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A驾驶电动车搭载成年人,在超越C驾驶的自行车时未保持足够的横向距离,造成后座乘车人B的衣服挂带C驾驶的自行车,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C驾驶自行车正常行驶,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B为乘车人无违法行为。
A驾驶电动车搭载成年人上道行驶,超越自行车时未保持足够的横向距离,影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起行为违反了《安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5条第一款:“电动车准予搭载1名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四款“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C B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1条规定:A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B C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问题1:B为乘车人,那么B的衣服挂带自行车和B背的女式挎包挂带自行车,对B的责任认定及以后上诉的民事诉讼会不会有不同。

(重点)问题2:现在C遗体已经火化,责任认定书已经出来,A被认定犯交通肇事罪,我们能不能现在申请拘留A。或如何才能拘留到A?

(重点)问题3:上诉的话在民事诉讼中要是告坐电动车的人B,即是想把A和B 2个人一起拖进案件中,对乘车人B的责任认定上:首先是对方的衣服挂带自行车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明知电动车不能带人仍坐在上面。交警讲在交通法规上无法判定B负有责任,并且在开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说B没有违法行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法院不知道会不会裁定B附带民事责任。
      我们认为B明知电动车不能带人仍坐在上面,并且是B的衣服挂带自行车,对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规避的因果关系,应与A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知道这个理由法院能不能接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ings0……(安徽-芜湖)
提问时间:2009-04-18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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