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这个诈骗案件我方应怎样处理才妥当?
这个诈骗案件我方应怎样处理才妥当? 2009年12月,浙江乐清市的一家公司负责人张某在本人公司所在地陕西神木,与诈骗人赵春林(经朋友介绍结识,当时赵春林自称有关系能批下来走火车车皮计划)商谈由赵春林为其在陕北申请火车车皮计划发煤一事。双方当时已谈妥了赵春林负责为张某的公司申请火车车皮计划,而张某的公司则支付给赵春林10万元作为申请车皮计划费用,如果车皮计划届时出来不,则赵春林需退还给对方。但当时由于张某所在的公司必须要求公对公,所以赵春林又找到了本公司(本公司就在陕西神木代发火车车皮),请求本公司与其一同作为甲方与张某的公司签定一个申请火车车皮计划的协议。最后经三方商定并签订了一个三方协议:由本公司与赵春林一起作为甲方与张某的公司乙方签了一个申请车皮计划协议(双方公司均盖章签字,赵春林亦作为甲方签字并按了手印),大意是甲方为乙方申请2010年元月份的火车车皮计划(一个专列),乙付给甲方10万元作为申请计划费用,如计划出来,则不退;如出不来,则如数退还。该10万元当时赵春林拿去了7万前去找关系申请车皮计划,剩下的3万暂存于本公司处。
2010年元月止,赵春林仍未能申请下来车皮计划,作为乙方的张某提出退款要求,当时本公司立即将本公司当时所拿的3万如数退给了乙方,而赵春林则寻找各种借口拖延不退,直至最后不接电话,关机、停机。此后,本公司根据赵春林的身份证地址(留有其身份证扫描件,已查过其身份证是其本人,真实有效)给其去了一封信,让其现身并解决该问题,但信件最后被退回(无此地址或地址不祥)。其后,乙方也知本公司已尽力,也一直没对这个件事提出过什么。最近,乙方又提起此事,要求本公司再找赵春林,本公司回复已尽力找了,但找不到,建议先报案(之前本公司也建议过报案)。
请问:如乙方继续追究此事,本公司应怎样应对才妥,是否需和乙方一起报案较妥?如一直找不到赵春林,而乙方假如提出起诉,本公司是否也有一定责任?(但事实上的确是乙方和赵春林先结识的,最后因为乙方要公对公,才把本公司牵扯进去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ang12……(陕西-榆林)
提问时间:2011-01-05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