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请教,个人欠国家机关钱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请教,个人欠国家机关钱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我用我姐的房产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万,后我姐因挪用公款被判刑,她的单位劳动局想把我姐的房子卖掉收回公款,但由于我没有能力很快还清贷款,他们拿不到房产证。于是他们借17万给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然后我在3年内还他们(不付利息,现还没到期).但他们在拿到我姐的房产证后,就40万把我姐的房子卖掉了,而该套房子市价为60万.我知道这件事后就对他们说:"憨包都晓得这套房子值多少钱,这里面有那样名堂,有那样猫腻,大家心里都有数。我多出几万你们拿来卖给我,我还可以赚点钱,早一点还清欠你们的债。现在既然发生了这样的事,再照原来的协议执行,我岂不成为冤大头,我要求修改合同,延长时间,慢慢还。"但劳动局不同意延期.
现在我想和劳动局打官司,所以想知道他们借17万元给我(现我已知道劳动局借我的钱是社保基金),是否算作是挪用社保基金,是否合法,有没有违反行政法规,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iaofu……(云南)
提问时间:2008-10-03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