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邻居家漏水渗漏到我家,我如何通过法律维权?
邻居家漏水渗漏到我家,我如何通过法律维权? 原告房产自2014年9月起开始渗漏水,先后共有至少一处漏水点,经物业管理处检查认定是与被告公共墙体,即原告房屋门厅左侧墙体由此漏入。由于漏水导致原告墙面在装修期间(2014年8月22日-10月22日)未能完成墙面恢复,现已2015年1月,墙面还在大量渗水,渗水面积由开始在门厅的一角,现已蔓延至客厅。辐射面积已有6米长,现渗漏水墙面表面砂浆酥软,墙皮反碱剥落,踢脚板已潮湿拆除,以上有照片和视频为证。
为确定漏水的起因,与被告203室商量(被告称自己找不到水电工为其打水压),由原告找装修公司的水电工对水管进行打压测试,打压费由漏水的那家负责,被告203室表示赞同。2014年9月24月,原告与被告的住户对双方屋内的水管进行打压监测,当时在场人员有:被告203室女业主、原告女业主、装修(原告)工长、装修(原告)水电工、物业工程部人员(1人)在现场,首先对原告家水管进行水管打压测试,经物业工程部人员(1名)、被告女业主、装修工长、装修水电工、原告女业主进行现场确认,满足住宅8个水压的要求(有照片为证)。随后对被告家里的阳台的进水管进行打压测试,经打压水压不满3个压,再打压完成后,被告女业主没有支付水电工的打压费用,而由原告代付。共计200元(有水电工手写收据为证)。9月29日被告男业主自己对厨房、阳台等地方对漏水问题进行打凿处理,发现其水管下面存有大量明水,将积水吸干后,原告房产渗水逐渐停止,但被告男业主维修处理中均未找到漏水源点的问题,之后被告男业主自己打水压说他家水管不漏,原告后找物业工程部人证实,仅能证明由总水阀到入户水阀这段水管证明他家不漏。被告女业主说,因为他们的假期已到,未找到也没办法。我们的装修也接近尾声,但因为门厅墙面由于之前的渗漏水的原因,不能修补,只能耐心等待。这期间因不能入住,原告的水管一直处于关闭状态。
2014年12月14日,当原告装修公司的油漆工去补墙面时,又发现门厅左侧墙面开始渗水,并伴有明水出现。随后原告报告物业管理中心的人来现场勘查,并与被告203室业主协商,请物业中心工程部人入室进行漏水排查,遭到被告203室业主强烈拒绝,并说之前她家维修没有找到漏水点,就能说明她家不漏,并强调说,要原告把之前她家因为自己排查漏水而损失的费用补偿给她(有短信为证),她才允许物业人员入室排查。因不能入室排查,在一楼公共区域203室楼底板处也发现其卫生间、厨房、生活阳台的下水管边已有水渗漏并滴下。由2014年12月15日开始,物业中心人员多次进行劝说,让物业中心工程部入室进行排查,均遭到拒绝,理由如前。12月30日,被告203室女业主打电话警告原告女业主,漏水只限于排查原告家和公共区域,禁止排查她家,理由是她家在10月份已经打过水压,且她家水管比较脆弱并且说她的女儿要考试不能打扰。当下午原告夫妻去房产查看都发现在入户门厅的地面上有明水,且越渗水量越大,墙面实木踢脚板、门套、装饰墙面处多处侵泡,又请物业中心项目经理、经理助理、物业工程部人来现场观察,刚擦过的水槽,在10分钟内就溢满流出了(有视频为证)。同时,经理助理说与203室人刚沟通过,现在被告203室人未在,可将203室的总阀关闭,在12月31日原告夫妻再来看房间漏水的情况时,发现门厅地面无明水迹,在与被告公共的墙角处也无明水溢出(有照片为证)。我们又到物业中心,得到经理助理的通知,被告203室男业主曾口头同意在2015年元旦之后要过来修理,同时物业项目经理也证实,给被告打过电话,说明问题严重性。但被告一直没正面回应,之后通过居住在被告203室业主女儿转告项目经理她父亲在元旦之后要过来协商。然而,元旦过后时间一天天过去,所说的来修理已成为空话。原告房产渗水越来越重,现场观察,刚擦过的进户地面又积满明水,蔓延客厅地面的积水也增多,室内墙面的损失也一天天的扩大。且原告家人和物业人员需要每天多次进204房产清理明水,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015年1月8号漏水更是凶猛,水漏量基本在1个小时就充满门厅地面,水已开始漏向电梯间的公共区域处,且已开始有明水迹象。但被告始终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态度和时间来对渗水问题进行排查。
综之,因物业经理助理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入户排查时,被告一直以上课、出差、考试不予理睬,即使在家也不会主动与物业联系。我们通过物业管理中心进行劝说,被告先以元旦后过来修理,元旦后又说工作忙,暂时不能过来,来不配合排查,后通过物业管理中心联系被告记录得知,被告要等2015年的3月份后才可能维修。由之前的元旦后维修,到春节后,被告一直以拖延、考试、工作、出差忙为由推脱,介于被告已无诚信可言,物业管理中心多次协调也无效。原告房产漏水日益严重,已影响我们正常生活和工作,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被告尽快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防治漏水公司彻底排查漏水危害,排除对原告房产的漏水妨害,满足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物业管理处申请调解,一直无法取得实质效果,被告无限期拖延,漏水原点一直不能排查,漏水妨害正逐步扩大,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wyy95(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5-01-12 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