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于1996年签订劳动合同,入我单位工作。
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于1996年签订劳动合同,入我单位工作。 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于1996年签订劳动合同,入我单位工作。我单位初期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611工厂,法人代表杨树友,1998年,因国家政策部队不许办企业,企业进行改制,转成私有企业,更名为辽宁省盘锦石油化工厂,法人继续由杨树友担任,我们被按2年工龄买断,每年补偿金600元。2004年,因企业管理不善,外欠中野石化公司欠款,开始与中野石化公司合作,单位其他情况不变,人员,岗位,职工待遇都没有任何变化。2009年,法人代表杨树友与中野公司法人代表签署转让协议,将单位法人代表由杨树友转换成魏红义,单位更名…为辽宁省盘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魏红义,单位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在内共5名股东,原法人代表杨树友也是股东之一,转换法人代表后劳动合同未重新签定。2009年后劳动合同到期后,又重新续签。2014年11月30日,单位行政厂长在未有任何形式通知的情况下,下达通知,全体员工全部放假,其余任何情况未有任何说明。其间召回部分车间主任回厂工作护厂。2014年12月31日当日通知单位职工领取最后一次工资,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全体员工彻底放假,停发工资,之前未通过任何形式通知职工,未召开职工大会。至此本人在单位已工作18年。
2014年1月11日,单位生产厂长召集在单位上班的车间主任开会,未有任何职工参加。下达如下指令,符合如下条件的部分人员回厂上班:1.单位占地人员。2.单位双职工的一人上班,留男不留女。男的不上班的,女的也不要。3.有养老保险的。4.年龄超过40岁的。5.有工作需要的。
已召回100多名员工回厂。
现在本人上述前四条都符合,以第5条为由拒绝上班。本人原任科长一职。
现在本人想就上述情况咨询:
1.企业在未通过任何形式提前通知职工不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宣布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职工是否可要求经济赔偿金?依据是什么?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这一条中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从职工入厂签订第一次合同开始计算吗?此年限与单位改制有关吗?与法人代表变换有关吗? 其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适用于工龄的计算吗?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的赔偿金额的界定,我现在的情况是以2014年的平均工资计算吗?
4.劳动合同法 还分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5-01-12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