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学校受伤害如何获得赔偿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对方孩子行为致您孩子人身受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方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条的意思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如果无法证明学校存在过错,那么学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再次,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您要保存好给孩子看病的相关单据和票据,以便主张权利。
最后,监护人的主要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因此,您作为孩子监护人,可以代为进行诉讼。因此,您先跟对方家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您目前需要准备的材料是:1、对方孩子基本信息;2、治疗费用的相关单据、票据;3、调取学校的视频监控;4、民事起诉状。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1-12 11:23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对方家长的态度蛮横无理你就没有需要和家长沟通了,从法律角度依法维权。《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视频中有证明是故意实施伤害行为的,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其次,关于学校的责任分担问题。学校对学生应负的法律责任
1.教育责任。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情况,使用合理的教育方式。
2.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学生、门卫、校舍、教学仪器设备、食品卫生等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3.保护责任。学校与教师应当照顾到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特点,履行照顾责任。小学生大都是六至十二、三岁的儿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儿童为无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在校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学校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而对于在校的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学校有监护责任,如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均应承担责任,而不是因有过错才承担责任。高、初中生因大多具有相应的独立生活、辨认是非的能力,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为此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是教、学关系与管理关系。由此,学校对校园内的安全保障责任应区分内外情况。如果不是发生校外闯入的情况,在受伤害学生为十八周岁以上的,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受到伤害,如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三类责任中,教育责任是主要的责任,管理和保护责任附属于教育、服务于教育责任。
因此学校付相应次要责任。
再者,依据目前的案例来看。一般多在2、8责任分担,但最终是由法院来定夺。
最后,你可以主张(四)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学校未尽职责或未履行法定义务并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对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作了规定。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应按下列范围及标准予以赔偿:
(1)医疗费。包括就诊挂号费、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确需后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原则上一次付足,以防日后纠纷。
(2)护理费。未成年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护理人无收入的,其补偿标准以当地的一般收入为计算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5)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伤残等级按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残疾用具费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此项费用,除购置费外,尚应包括维护与修缮费和更新费。
(6)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按所在地的丧葬标准支付。死亡补偿费按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7)精神赔偿金。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赔偿责任可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
(8)其他合理费用。
相应的费用您需要对应标准计算。基本问题也是不大的。 我的补充: 2015-01-12 13:00
原告王明宇,男,1997年1月3日生, 。
法定监护人王胜红,男,现年39岁,系王明宇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建民,河南德高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淅川县东方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黎,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翟晓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红阳,男,1995年4月26日生。
法定监护人孟双权,男,1971年9月19日生,系孟红阳之父。
委托代理人党泽奇,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宇诉被告淅川县东方学校、孟红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宇的法定监护人王胜红、委托代理人杨建民,被告东方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翟晓明,被告孟红阳及其法定监护人孟双权、委托代理人党泽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10日上午下课后,原告在教室内看书,被告孟红阳趁原告不备,从后面搂住原告腰将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原告右胳膊受伤。事故发生后,东方学校把原告送住淅川县公疗医院,并经该院建议转到洛阳正骨医院治疗,原告住院共花医疗费3万元,东方学校仅支付1万元,孟红阳未支付。在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各项费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6431元(已扣除东方学校支付的1万元)。
被告东方学校辩称,学校已尽到了安全教育的义务,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送诊治疗,并借给原告1万元,免除原告2880元学杂费,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过错,在不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下,出于人道,不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1万元。
被告孟红阳辩称,孟红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全寄宿学生,脱离父母监护,在校期间应由学校作为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原告起诉自己属主体不适格,且原告是在双方做游戏中受伤,原告应负主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0日上午第二节下课课间,原告王明宇、被告孟红阳和其他两名学生在教室走廊玩“扳扳”游戏(抓住人的四肢提起一定高度往地上扳),因王明宇在做游戏时,把孟红阳弄痛,孟红阳被扳后走到教室把王明宇摔倒,造成王明宇右上臂跌伤。事故发生后,东方学校把原告送往淅川县公疗医院治疗,由于伤重,根据医师建议当日转到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经南阳丹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构成伤残十级。另查明,东方学校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并免交原告学杂费2880元,经东方学校多次调解未果,原告诉诸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淅川县公疗医院诊断证明,洛阳正骨医院住院病历、相关手续、证明,南阳丹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及每日清单,住宿费、车费票据,对东方学校教师全xx、杨xx的调查笔录,原告所打借条,收款收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学校对未成年人应承担什么责任。首先应明确一点,未成年在学校读书,并不发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监护责任转移到学校的问题,学校对在校读书的未成年人的责任是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和学校管理法规定之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一种教育、管理、保护责任,也为一种法定责任,但其内容与监护责任是不相同,不可视为同等关系。学校的监护是一种特殊环境下的管理职责,与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明显区别,学校只有在学生受到伤害,且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时,才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不存在共同侵权的过错。这是由于未成年人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家长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未成年人又必须始终处于被监护状态,因此学校便承担临时监护的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必须对未成年人除了教育以外,还担负起照顾、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当然这种临时监护职责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全部监护责任,而仅仅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在该期间无法履行的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如果否认学校在这段时间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就会出现真空状态。虽原、被告系寄宿生,但实际上学生家长与学校是一种学习合同关系,其法定监护人仍应为其父母。因此,东方学校对在校接受教育的王明宇、孟红阳具有教育和保护责任,但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其法定监护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东方学校对王明宇是否尽到了教育、保护、管理的义务,对此应具体分析。依民法通则,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王明宇在玩游戏时11岁,孟红阳在玩游戏时13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扳扳”的危险性,应该是能够认识到,其在课间进行游戏造成摔伤,应该说过错在于其本人,那么东方学校在其中有无尽到管理职能呢?这要看东方学校是否尽了合理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所谓合理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是指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教学或与教学有关的活动时,对明显的、可能的、可能预见的,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应给予注意和应采取的正常而有效的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预防措施,而不是要求学校防范可能性很小的,极不常发生的或完全不可能预见的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采取的注意和措施。东方学校将课间不准在教室走廊追逐打闹,不能进行危险的动作和无意的游戏,作为学校纪律,王明宇、孟红阳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注意”的义务应有别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学校在这一阶段尽到了管理的义务,管理上并无不当,无过错,且学校在王明宇摔伤后马上送医院抢救并支付了费用,学校虽然对学生负有一定照管职责,但并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无限制的管理职责,教师无法注意到每一个学生的活动,因而只需尽一般照管义务即可。如果教师明知存在特殊的危险,而没有特别注意才担负个别照管的责任,因此,本案东方学校已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应义务,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东方学校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已借给原告的1万元可以作为补助不用返还,因此,此部分在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对于王明宇、孟红阳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当预见“扳扳”游戏的危险性,孟红阳违反学校规定造成王明宇人身伤害,是王明宇受伤害的直接侵权人,在事情发生时,应当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至于损害的确切程度则没有认识的必要,在此情形下,对自己的行为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事件的发生,其或因疏忽(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未预见)或因懈怠(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最终导致事件的发生,不能说没有过错,给王明宇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系因王明宇等人玩游戏过程中造成的,王明宇虽系受害人,但其先前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本身也有过错,应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故承担责任比例为王明宇承担30%责任,孟红阳承担70%责任,损失由法定监护人予以赔付。
至于赔偿数额,本院对医疗费31394.46元,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应按河南省2008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年乘以20年乘以10%(十级伤残)为8908元。护理费参照误工费标准4454元/年除以365天乘以180天为2196.5元。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残情况按10元/天乘以16天为160元。交通费、住宿费833元,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费按淅川县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5元/天乘以16天为240元。司法鉴定费650元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考虑到本次事故确实给原告及其家人精神造成极大痛苦,其所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应予以支持。至于学费,因王明宇继续升学,且学校已免交该学期学费,故对此部分不予赔偿也不予扣除。以上共49381.96元,本院予以支持。扣除东方学校已支付的1万元,剩余39381.96元孟红阳承担70%的责任,即应赔付27567.37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红阳的法定监护人孟双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明宇赔偿金27567.37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淅川县东方学校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孟红阳的法定监护人孟双权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福 志
审 判 员 靳 晓 英
审 判 员 温 莉
二 ○ ○九 年 八 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蕊 娜
以上案例仅供您参考一下,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协商吧,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可以要求学校和对方家长承担责任,但是主要还是由对方承担责任。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绊人小孩的家长需要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把学校和对方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条的意思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如果无法证明学校存在过错,那么学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直接由另一个同学的家长来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诉讼的话,你孩子作为原告,你作为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学校和另一个同学,要准备的材料是:1、对方孩子基本信息;2、治疗费用的相关单据、票据;3、调取学校的视频监控;4、民事起诉状。
3、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应按下列范围及标准予以赔偿:
(1)医疗费。包括就诊挂号费、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确需后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原则上一次付足,以防日后纠纷。
(2)护理费。未成年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护理人无收入的,其补偿标准以当地的一般收入为计算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孩子牙齿的后续治疗费用建议在起诉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您好!
首先,使拌同学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未成年有家长承担监护责任,所以,使拌同学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使拌同学的侵权责任,有视频录像能证明,学校过错责任很难证明。
再有,侵权责任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医嘱有营养费,后续医疗费需要鉴定后给付,要么就发生后再起诉。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疑问,可追问解决。
对方不肯协商,建议起诉解决,家长和学校都应当是被告。可来电详询。
可以起诉索赔,应当有施害方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学校在未尽教育、管理义务情形下承担过错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判定。
1、损失应该有三家的共同他承担,学校有管理责任也应该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2、责任应该由绊人的40%,其他30%。3、赔偿金额按照实际损失。。
你好,根据过错承担责任,过错责任的意思是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可以要求学校和对方家长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