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到底采取什么方式?
到底采取什么方式? 我一直以为无论什么鉴定,交通事故也好,工伤事故也罢,或者任何一个伤害,都是在没有任何参照物的情况下进行鉴定的,从而确认伤情的来源、因果关系和受伤时间等一系列法医鉴定结果。而现在似乎鉴定都找当事人询问事故的起因,需要医院的所谓“首诊”,那么,我不禁要问,法医是在了解了伤情的发生经过,也就是在了解了伤情是怎么造成的、什么时间受的伤之后根据已有的事实来判断,这种鉴定到底有多大的价值?其可信度到底为多少?难道对于一个受了伤的、没有任何记录、只倾诉现在身体上有伤的人来说,难道就没有能力鉴定出来是怎么回事么?如果这样的话,那现在的法医鉴定就是伪科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新年又来到了(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5-01-11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