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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我因“2009年8月为超过十四孕周孕妇施行药流”于2009年10月受到行政处罚 并结案:上交县计生委罚款一万元,单位扣发当季奖金,卫生系统内部批评。可事隔一年多,现在县计生委又说要开除公职,并吊销执业证书。请问:已经结案的案件可以再加处罚吗?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LWLLWL(福建)
提问时间:2011-01-02 10:35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110网律师
2011-01-02 14:55
不可以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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