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这是传销吗?
这是传销吗? 这是传销吗?应当这样判决吗?
某酒业公司的销售方式:
一 经销处:
1 各地区总经销处,交加盟费3. 5元,公司配给10万元的 酒;
2 各地区分经销处,交加盟费2万元,公司配给6万元的酒。
3 经销处(含分销处)每售出1提(2瓶)银杏酒,公司补给48元,若是分销处售出的,则补给总经销处8元,分销处40元。(各地销售的酒都经过经销处,都照此办理)
二 员工合同制:
4 销售额达5200元者,与公司签一年期合同,成为公司员工,每月工资700元。
5 为扩大销售,员工为公司介绍客户1人,公司一次性发给奖金500元,其与新户的销售业绩无关(不存在上下线的关系,新户完全可以超越介绍人);
三 以广告带动销售:
6 销售额达4900元者,每半月工资600元(含广告费),发11次,发完后合同终止。
四 关于退款退货的规定:
经销处、员工,按合同申请退出,公司则将其加盟费或抵押金如数退回。
五 市场零售和专卖店销售:
除市场零售外,还设有一些专卖店,仅在许昌就有几家专卖店,如许昌市八一路与劳动路交叉口、解放路三国贸城内、白庙后街等处;在郑州、焦作、商丘、南阳、平顶山等地都有专卖店。
县检察院对该公司起诉:
这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通过交纳“入门费”,认购商品,进行无店铺的违法经营活动。组织策划、实施了“以广告带动销售”及“实行员工合同制”模式的非法经营活动。
“以广告带动销售”是利用许昌春秋酒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各地设立总店(需交纳加盟费3.5万元)和分店(需交纳加盟费2万元)(分店和总店均无实际店铺),总店和分店发展人员人员加入广告业务。毎直接发展一单(一单指银杏酒一提。大单520元,小单490元,每人认购十单),许昌春秋酒业有限公司每单毎十天或者十五天返还一定数额(大单70元,小单60元)的广告费,累计返还11次。被罚站人认购后,可取在发展他人的资格(也可发展他人购买员工模式酒)。毎发展一单,发展人可得提成50元。如果发展人为总店发展,总店可得48元店补,发展人为分店发展的,分店可得40元店补,总店得8元店补。
“实行员工合同制”是指:每购买5200元的银杏系列酒,可与许昌春秋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一年期合同,成为公司员工,同时取得再发展他人的的资格(也可发展他人购买广告模式酒),毎月由公司发放700元保底工资,共返还十一次,第十二次返还价格为700元的纪念酒一瓶。毎直接发展一人,发展人可得提成500元,发展人所属店可得店补480元。
被告人在组织策划、实施“以广告带动销售”、“实行员工合同制”两种模式的违法经活动起主要作用,经司法会计鉴定,涉嫌非法经营涉案金额84207070元。
编者注: 控方故意隐去了公司按合同返还的钱,仅举一个酒单(2瓶按)为例:
大单:520元-70ⅹ11=-250元(即员工多得,公司亏损,只为广告宣传)
小单:490元-60ⅹ11=-170元(同上)
非法金额84207070元也是这么计算的,隐去公司返还的钱,事实上公司不仅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反而是亏损了很多,为的是广告宣传。
县法院判决:
判决书认为,该公司实行的“广告带动销售”和“员工合同制”就是非法传销活动,因而判决其负责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inhon……(河南-安阳)
提问时间:2010-12-31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