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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伤,该由公司或者工头承担责任?
农民工受伤,该由公司或者工头承担责任? 请问一下,建筑公司把工作包给无用工资质的大包老板,大老板又分包给我,我请的工人脚被摔成骨折,估计费用需要10万左右。我的合同上面说的:3000元以内由班组(我)负责,3千至1万各负责一半,1万以上甲方负责总费用的60%。2万以上的安全事故由安全部门协助处理。 请问该由谁承担工人的工商费用?比例是?谢谢!
问题状态:
已关闭
提问人:pya(广西)
提问时间:2015-01-03 19:55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陈祖权律师
2015-01-03 20:22
建筑公司和包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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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请问我的分包合同条款符合法律吗?大概该承担多少费用?
回答:
最终肯定是你承担的
追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在建筑施工等领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招用的人员与该个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雇工发生工伤事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工程量分项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赵某,虽然王某是由赵某直接雇佣的,但由于赵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赵某不承担王某从事雇工劳动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
可以为我开脱关系吗
回答:
这个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用这个你是开拓不了责任的
追问:
谢谢你!万一以后处理上有争议,伤者就只有找公司了。另外公司也有保险,相信我承担的责任也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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