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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先行行为问题

民法中的先行行为问题 如题,甲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主房地产和添付房地产的转让合同,约定了两份合同的连带关系。可是现在添付的房地产有法律瑕疵,影响到了连同主房地产的过户转让合同履行。对此,买方要求只对主房地产合同继续履行,可是这样一来卖方的添付的房地产的财产价值就等于是完全灭失(因为添付的房地产只有使用权没有使用权)。
我觉得买方对于自己在合同订立时的先行行为有义务遵守。但是这在民法上找不到法律依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dc118……(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5-01-03 01:5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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