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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赴港澳定居问题
收养子女赴港澳定居问题 你好,我是一名养女,1984年出生,属1992年前的事实收养,但是养父母在收养时并没有办理任何证明。养父母现在定居澳门,而且年龄快到60岁够条件申请我到澳门。但是我到出入境里面问,被他们的条件所限制了,具体为如下:投靠、照顾养父母的,申请时须提交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关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问题就在于收养关系证明,我是属于1992年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但是我的收养公证书不是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是后来2006年意识到后才办理的,属于补办。出入境人员要求我再办理收养登记证,我能办理吗?我应该如何才能处理好这些问题才能申请赴澳定居呢?谢谢你的回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an102……(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0-12-30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