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
你好,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所以,A方可以以此抗辩。
你好,注册商标本身享有专用权,但是不得侵犯在先权利,如您所述,A享有在先权利,但是申请撤销B的商标注册未被准许,说明你们之间的权利不存在冲突。因此,如果B获得了注册商标,其再主张A侵权,是没有足够依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专业性极强,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