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纠纷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纠纷 总包单位把建筑工程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A公司的张三,并签有分包协议,后面因为在其他地市A单位人员不到位的原因被建设单位要求不能再进行施工作业,而后张三再找到B公司,以B公司的名誉接着继续进行该分部工程的施工作业。问题来了,总包单位没有和B公司签订有分包协议,只是应张三的要求弄了一份委托B公司进行该分部工程的施工作业,最后工程做完并结算了,总包单位与张三进行了工程量结算(其中B公司有委托函注明由张三进行工程量结算事宜),而B公司最后就觉得总包单位与张三签认的结算单金额数量少了3万元,并发律师函要求总包单位与他们进行工程量结算,不认可张三和总包单位进行的结算金额,请问总包单位是否该把这3万元支付给B单位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aa851(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4-12-26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