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法院依职权并非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涉外第三人到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是依职权追加涉外第三人加入本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问题一、基层法院管辖
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法院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此种情况比较复杂,总结如下
A、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归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级别属于中院级别;
B、专利纠纷案件;
C、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院以上法院管辖,但是各高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
D、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院以上法院管辖,但是各高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法批准,可以再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管辖商标纠纷一审案件。
E、与仲裁相关的诸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涉外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都由中院管辖。
三、高级法院的管辖
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A、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其次 ,关于管辖权异议主体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再则,关于第三人的问题。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最后最为关键一点,中院驳回已送的,依旧继续追加的。不符合法院基本审理逻辑思路,基层法院有不作为的问题。但是合理性就是各级法院司法审判独立,有自己的最终裁量权的。
但是我认为你可以提申诉或者上诉来解决这个问题,基层法院的做法,实在给当事人造成了诉讼困境,难以抉择,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司法基本原则。
建议您详细出具一份说明一件书,呈交一审法院院长,和中院立案庭,反应这个问题。应该要给你一个明确答复的。否则,你继续申诉上诉。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首先,关于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有时对管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甚至有少数法院出于地方保护考虑争管辖、抢管辖。为了使案件当事人有机会向人民法院表达其对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使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区别而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他主动参加其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因而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当事人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受诉法院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诉法院不予审查。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因此,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再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那么即使属于涉外案件,如果不是重大的,那么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原告没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是被告。同时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此,针对《移送案件裁定书》,是不能上诉的,但是对如果是《管辖异议裁定书》,原被告都可以上诉的。 我的补充: 2014-12-27 14:17
对管辖的问题只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能提出来的,对此可以向本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来的,第三人也是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作为独立的案件提出来的,但对此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提自己主张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可以以职权追加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一审法院没有违反程序法律规定。
如果是否上诉,建议还是带上材料当面向律师咨询,以免错过上诉期
1、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可以以职权追加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审理,上级法院不同意,基层法院不能下达裁定书的,属于一审法院没有程序违法。2、可以上诉的裁定书是“(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移送案件裁定书》,是不能上诉的,但是对如果是《管辖异议裁定书》,原被告都可以上诉的。 我的补充: 2014-12-26 18:39
所以一审法院没有违反程序法律规定。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有时对管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甚至有少数法院出于地方保护考虑争管辖、抢管辖。为了使案件当事人有机会向人民法院表达其对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使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区别而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他主动参加其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因而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当事人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受诉法院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诉法院不予审查。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因此,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再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那么即使属于涉外案件,如果不是重大的,那么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原告没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是被告。同时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此,针对《移送案件裁定书》,是不能上诉的,但是对如果是《管辖异议裁定书》,原被告都可以上诉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谢谢!
你好!
首先,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可以以职权追加当事人(第三人),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审理,上级法院不同意,基层法院不能下达裁定书的,属于一审法院没有程序违法。
其次,可以上诉的裁定书是“(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移送案件裁定书》是不能上诉的,但是对如果是《管辖异议裁定书》原被告都可以上诉的,不是所有裁定都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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