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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受案法院依职权并非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涉外第三人到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是依职权追加涉外第三人加入本vip

受案法院依职权并非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涉外第三人到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是依职权追加涉外第三人加入本 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受案法院民二庭审理中。第一、本案并非当事人(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而是受案法院依职权先签发(2014)琼X民二初字第265号《通知》要求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涉外第三人入讼,并决定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你方(原告)收到本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咨询人想知道受案法院依职权并非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涉外第三人到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是在本诉历时144日后依职权追加涉外第三人加入本诉。然后明知本案立案阶段该法院曾经以“本案属于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为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一次,被中圾人民法院立案庭以原、被告均是中国公民为理由指定由该院管辖。故意在审判阶段签发《民事裁定书》以“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为理由裁定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如此审判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第二、该《民事裁定书》最后未告知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以及上诉期限,实属程序违法。咨询人认为,只要接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去上诉都行,但现行法律未赋予原告及第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原告现时对受案法院随意移送管辖权,拖延办案期限有异议,未知是否可以以管辖权异议上诉?恳请各位律师针对上述两个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以便咨询人在本月30日前上诉,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惠琼SQR工……(海南-海口)
提问时间:2014-12-26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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