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请问詹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请问詹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詹先生在遂宁市城区购买了一套住房,2007年3月,他开始进行室内装修。经人介绍木工部分装修包给蒋某,双方商定,由詹先生提供装修材料,蒋某负责组织设备和人员进行木工部分的装修。同年3月14日,蒋某雇请唐某等人开始木工制作,3月5日,唐某在使用圆盘电锯的过程中,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用手清理电锯上的锯沫,不慎被电锯伤右手,后送往成都治疗。经治疗,唐某伤势好转,但右手落下疤痕,食、中、环、小指远侧关节均无屈功能,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事发后,蒋某和詹先生分别付给唐某1000元和1400元,而唐某为治病总共花费12万余元,唐某遂于当年12月2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蒋某和业主詹先生 一并告上法庭。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敬小钰(天津)
提问时间:2010-12-28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