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关于补交养老保险问题

关于补交养老保险问题 本人为河北省乡镇自收自支人员,1988年2月参加工作,1991年签订劳动合同,于991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现在我们县要求按2002年工资标准补交1988年2月至1990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我们可以不补交吗?如确需补交,我们县制定的补交标准正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昨天已过去(北京)
提问时间:2014-12-25 15:14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